2023年3月13日
問題一:物業公司入駐小區時,前物業公司以業主仍拖欠其物業費未結清為由拒絕交接材料,這樣合理嗎,該怎么處理?
律師:這樣不合理,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與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其他糾紛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原物業服務人拒不移交前款事項或者拒絕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并可以向轄區公安派出所請求協助,或者提起訴訟,要求原物業服務人移交前款事項并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原物業服務人有破壞設施設備、毀壞賬冊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問題二:業主出售房屋時,仍欠有物業費未交,業主與買方協商由買方來交清物業費,房屋過戶后新業主也不愿補交之前業主拖欠的部分,該如何解決?
律師:根據《廣西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結清物業費;未結清的,買賣雙方應當對物業費的結算作出約定,并告知物業服務人;約定由買受方支付的,業主負有連帶責任。因此物業公司可以將兩位業主一并起訴,要求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