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物業費?包含哪些內容?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桂價格〔2018〕108號)規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綜合服務,以及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住宅物業服務費、裝修垃圾清運費、電梯運行費、消防設施運行費、出入證(卡)制作工本費、二次供水加壓費、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庫)物業服務費、車位(庫)租賃費。
(一)住宅物業服務費是指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綜合管理服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養護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裝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費用。
(三)電梯運行費是指為保證電梯安全有序運行使用而需要支出的費用,包括維保費、年檢費、電費、保險費、小額維修費、發電燃油等費用。
(四)消防設施運行費是指用于保證消防設施安全運行的專業年檢、維保支出的費用。
(五)出入證(卡)制作工本費指為業主制作小區出入證(卡)的工本費。
(六)二次供水加壓費是指為二次加壓供水設備運行維護、清洗、水質監測及能耗等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七)車輛停放服務費是指為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車位(庫)提供秩序維護、公共清潔、公共照明、公共設備維護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不包含車輛保管費用。
(八)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指對小區所有的產權停車位提供秩序維護、公共清潔、公共照明、公共設備維護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不包含車輛保管費用。
(九)車位(庫)租賃費是指是產權單位將室內車位(庫)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費用,不包含車輛保管費用。
二、物業費的定價模式有哪些?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桂價格〔2018〕108號)規定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賃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管理服務收費以及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它類型物業及成立業主大會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小區、房改房小區、老舊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物業收費標準如何確定?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桂價格〔2018〕108號)規定,住宅物業服務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建設單位與業主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具體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當事人雙方本著公平合理、質價相符、信息對稱的原則協商決定,也可參照當地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共同商定。目前,我市物價部門正在制定相關政府指導價標準。
四、物業費多長時間收繳一次?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預收費用嗎?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桂價格〔2018〕108號)規定,住宅物業服務費、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預收費不得超過12個月(業主自愿多交除外)。
五、物業收費信息需要公示嗎?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如實公示并及時更新下列信息,同時通過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一)物業服務人的營業執照、信用信息和服務咨詢投訴電話,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二)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三)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和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電梯、消防、二次供水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包括涉及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的明細;
(六)水、電等公共能耗總量、明細及費用分攤情況;
(七)物業管理區域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包括與公共收益相關的合同或者協議等;
(八)業主、物業使用人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八項應當持續公示并及時更新,第五項至第七項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解答。
六、物業費從什么時候開始繳納?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費相關規定,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各項收費標準。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或者代物業服務人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費。
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至物業交付使用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自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費,由建設單位和買受人按照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交付使用時,除物業買賣合同另有約定外,物業服務人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給買受人的房屋、車位等物業,其前期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支付。
因此,物業費從物業交付給買受人之日起由買受人繳納。
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停電停水催繳物業費嗎?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十)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八、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履行期間可以調整收費標準嗎?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桂價格〔2018〕108號)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得擅自調整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確需調整的,由收費主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全體業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況。
(二)擬調價方案應征求全體業主表決意見,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將表決結果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間業主對調價方案的表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查驗表決意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提供表決意見以供查驗。業主表決意見應當妥善存檔備查。業主大會未成立之前,由物業服務企業保管;業主大會成立后,移交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保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如需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方案的,應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三)具體服務收費按照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九、房子不住需要交物業費嗎?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
(四)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
……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須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因此,是否交物業費跟業主是否真實入住無關。只要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業主就有交納物業費的義務。
十、車位(庫)需繳納車位(庫)的物業費嗎?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桂價格〔2018〕108號)規定,車位(庫)出租單位收取車位租賃費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車位(庫)物業服務費,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應由出租人或單位承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停車位(庫)內停車應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后不得再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車位(庫)物業服務費(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收取的車輛停放服務費,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業主在自己擁有使用權的車位(庫)內停車應交納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十一、裝修期間產生相關費用如何處理?
答:《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桂價格〔2018〕108號)規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房屋裝修有關規定以及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規定,所產生的裝修垃圾,業主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清運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清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清運費。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導致公共部位及設施破損需修復產生的費用,由其按實際發生數額承擔。
在裝修期間,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向房屋裝修人員收取裝修電梯使用費等類似費用。如確因實行出入證(卡)管理需要收取押金的,按雙方約定標準收取,并在退證(卡)時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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